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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粮食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2016-03-08 09:53  


眉东府办函〔2016〕22号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粮食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粮食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已经区政府第四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眉山市东坡区粮食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应急机构和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2.2指挥部办公室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乡镇、街道职责

3预警监测

3.1应急预警

3.2应急报告

3.3报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3乡镇、街道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4应急结束

5 新闻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4通信保障

6.5培训演练

7 后期处置

7.1评估和改进

7.2应急经费和清算

7.3应急能力恢复

8附则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8.3预案管理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我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眉山市粮食应急预案》和《眉山市东坡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2.1 粮食价格急剧上涨,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1.2.2由于灾难性事故、疫病、动乱或谣传、误导、公众非理性情绪等社会诱因引发突发事件,造成粮价突然上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1.2.3由于战争、国际封锁、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粮食市场剧烈动荡。

1.2.4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采取粮食安全应急措施的其他突发性事态。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乡镇、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3.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出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3.3反映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好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措施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应急机构和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粮食应急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成立东坡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粮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工商分局、区新闻中心、区应急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营业室组成。根据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增加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指挥部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2)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方案;(3)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求状态,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处理行动;(4)对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5)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6)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提请市级粮食部门进行调控;(7)完成区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区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区粮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区粮食局及相关部门抽调,负责日常工作。

职责:(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方案;(2)按照指挥部指示,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公告或文件;(4)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5)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保障单位在应急处理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督促。提出对实施应急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改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按管理权限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经信局、区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需要。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民政局:负责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和落实粮食安全应急措施所需要资金的筹集、预拨和结算,并根据指挥部决定组织实施。

区农业局:负责和落实粮食作物生产面积,采取有力措施,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促进粮食总量提升。

区粮食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会同区发改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对粮食进行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省、全市和全区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向区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的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区工商分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区新闻中心: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区应急办: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

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营业室: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2.4乡镇、街道职责

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规定设立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区上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处理工作。

3预警监测

3.1应急预警

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为预警责任部门,负责做好省内外、市内外、区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3.2应急报告

区粮食局、区发改局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粮食局、区发改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时限要求报告,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再按相关规定书面报告。尤其是在核实为市级响应的应急状态,指挥部要在30分钟电话,1小时书面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

4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下的市、区县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对本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

4.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主管部门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报请区政府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报经区政府同意,启动本粮食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局报告,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4.2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2.1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调查掌握情况,及时向指区政府报告。

4.2.2 区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启动预案的通报后,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3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区政府部署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组织人员深入粮食市场和居民家庭调查情况,汇总汇报每天的情况动态和应对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通报相关情况。同时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4.2.4启动政府定点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系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4.2.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非法加工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2.6经区政府批准,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运输工具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2.7动用政府粮食储备供应市场。在应急状态下,根据《眉山市东坡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粮后,区级储备粮和本地粮食商品库存以及采购粮食不足本地15日需求时,区政府可按照《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向市指挥部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4.2.8进入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

4.3乡镇、街道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3.1按照区粮食应急处理指挥部安排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区粮食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

4.3.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3.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3.4迅速执行区粮食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处理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新闻发布

区粮食应急状态的新闻发布,根据《眉山市东坡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

6 应急保障

6.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应急情况下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粮权范围内的储备粮食。

6.1.2区人民政府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和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区级粮食储备,根据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3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供应,在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6.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应急加工的需要,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政府定点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政府定点的加工企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6.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经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政府粮食储备,定点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的布局整合社会资源,按合理流向规划确定应急粮源运输路线、临时存放地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区粮食局应当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确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局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指挥部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区级有关部门要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6.5培训演练

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有关应急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需报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备案。

7 后期处置

7.1评估和改进

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2应急经费和清算

7.2.1在执行粮食应急预案后,要对动用的地方储备粮食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责并及时进行清算。

7.2.2对定点粮食加工、供应、储运企业组织加工、供应、运输粮食,所取得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低于合理利润率部分,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7.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政府储备粮,恢复应对应急状态的能力。

8 附则

8.1奖励

区政府对应急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粮食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责任追究

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违抗粮食应急处理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示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以及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区政府指导粮食应急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11月23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眉山市东坡区粮食应急预案》(眉东府办发〔2006〕28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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