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燃气设施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眉山市东坡区燃气设施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燃气设施规划建设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设施施工质量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燃气设施建设施工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燃气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在东坡区范围内进行城镇燃气设施(燃气管道及CNG加气站和液化气充装站)新建、改建、扩建施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区安监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区政府授权牵头调查燃气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区住建局负责燃气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督促燃气企业落实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气管道涉路施工行政审批。区环保局负责指导燃气站场、管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市质监局东坡分局负责对燃气企业安装的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监管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和安装过程进行安全监察,查处各类非法、违规行为。区消防大队负责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安全警示标志;负责查处燃气企业各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协调解决供、用气纠纷。协助相关部门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和善后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第五条燃气企业每年度12月1日前,向区住建局书面汇报本年度的项目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项目实施计划。
第六条管道燃气企业只能在经核准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
第七条燃气设施建设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标准进行施工。
第八条各燃气企业必须设置服务窗口,解决好辖区内涉及信访稳定工作和突发事件。燃气企业必须向用户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九条燃气企业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各级政府交办的供气任务。
第三章报建程序
第十条
(一)燃气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燃气企业)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公司进行管线走向设计,并将图纸交规划部门(涉及中心城区24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企业交眉山市城乡规划局,248平方公里范围以外管道燃气企业交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及工程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将各部门签署同意的图纸报区住建局备案。
(二)建设单位(燃气企业)依据上述各部门签署的意见,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公司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并出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交审图公司审核,出具审图报告。
(三)建设单位(燃气企业)将设计图纸及审查报告报区消防大队进行图纸审核,区消防大队出具审核意见。
(四)建设单位(燃气企业)将施工图纸(附设计公司资质)、审图机构出具的审图报告及区消防大队审核意见交区住建局建管股备案。
(五)建设单位(燃气企业)督促施工单位向市质监局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并报市质监局东坡分局备案。
(六)建设单位(燃气企业)到区住建局办理开工手续。(所需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审图报告、市质监局告知手续、勘察单位资质、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监理单位资质)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燃气企业)或施工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消防大队。区消防大队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单位要求、规定设置、配备相关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建设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城镇主干道施工前应提前15天在施工现场公示告知;涉及住宅小区的施工应提前7天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名称、施工期限、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审图、监理、施工单位名称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燃气企业)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要建章立制,落实职责,切实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与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燃气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道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安全事故、燃气设施损坏漏气等情况的,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抢险、抢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燃气企业)对已完工的燃气工程须制作警示标识标牌,做好日常维护。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燃气设施建设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燃气企业)向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装监检,并出具监检报告。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燃气企业)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燃气企业)向区住建局申请综合验收,区住建局组织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市质监局东坡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出具《眉山市东坡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综合验收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燃气企业)填写《眉山市东坡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交区住建局备案,备案完成后燃气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区消防大队依法对各类燃气企业进行动态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区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违规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按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区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燃气企业负责。
第二十三条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管道燃气施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眉山市东坡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
2.眉山市东坡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综合验收表
附件1
备案号:
眉山市东坡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制
填写说明
1.此表由燃气设施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向备案机关提交。
2.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3.竣工验收情况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