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川人社发【2014】29号第二章第四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2、川人社发【2014】29号第四章第十一条:异地就医人员发生就医、购药费用,按参保地的待遇政策结算,需要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3、眉人社办发【2014】53号第二章第一条: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市内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就医、购药;第二条:首诊医院诊治医生开具“入院证”或“转诊单”,凭“入院证”、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 4、眉人社办发【2014】53号第二章第五条:在未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医院诊疗,出院后2个月内将有关材料交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经确认后,按照《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眉人社办发【2014】53号第二章第六条:外伤入院参保眉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外伤住院医保经办流程的通知》(眉医保发【2014】1号)文件精神执行。 6、眉劳社办【2010】109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确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诊治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才能转院治疗(急诊和危重病可先转院治疗,3日内补办报批手续)。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