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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收养登记
2015-04-2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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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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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十四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关于转发《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76号)

收费标准

250/

受理条件

1.收养人提出书面申请;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3.被收养人是弃婴的还需提供捡拾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4.收养人提供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5.收养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份健康证明。

办理部门

东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点

东坡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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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38116304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民政局或东坡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3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区法制部门投诉

附件【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办理流程图.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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