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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2013-04-17 16:37  

四川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2010年)

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继续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30号)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实现就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加快”的战略部署,围绕“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系列政策,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健全机制,着力拓展就业渠道、强化公共服务、鼓励自主创业、加大就业培训、加强政策支持,努力构建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格局,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工作目标

力争2010年8月底新学年开学前就业率达到75%;全年建立就业见习基地260个,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全年促进30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

三、工作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等专项计划。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薪酬补贴、生活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卫生、科技、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扶贫、团委等部门和组织)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切实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等部门、组织和金融机构)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各类企业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积极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户口、档案管理、续聘、就业以及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政策。(责任单位: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委、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

(四)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通过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大赛”、“高校毕业生创业计划”、“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计划”,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加强舆论引导等综合措施,促进30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科技、工商、税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团委、妇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组织和金融机构)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积极引导各大专院校建设一支相对稳定、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职业指导工作师资队伍,将职业指导列为大学教育的必修课,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政策、求职心理、择业技巧等教育,使每个学生在毕业前能够接受系统的职业指导,为高校毕业生顺利择业求职奠定基础。(责任单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六)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制度,广泛收集和发布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招聘求职信息。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责任单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

(七)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建立260个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重点吸纳社会责任感强、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加入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按政策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在大专院校积极组织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专场职业技能鉴定,加快推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积极推动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式”培养。(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团委等部门和组织)

(八)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检查,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合理确定工资报酬,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查处取缔各类非法或违规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假借职介实施诈骗的各类犯罪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

(九)强化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通过大学生就业创业导航站和惠民帮扶中心,开展“爱心圆梦”家庭困难大学生就业援助行动,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行重点帮扶,进行专项登记和跟踪管理,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在高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应聘过程中的通讯、车船、住宿费等补贴,以及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能力培训及素质培养、拓展等,切实帮助他们顺利就业。(责任单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

(十)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认真落实“专升本”招生计划,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未就业专科毕业生继续升学读本科。在全省16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启动“双学位”教育试点,实行弹性学分制,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延缓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责任单位:教育等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督查,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领导、有机构、有目标、有措施、有经费、有实效。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各高校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逐级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措施。

(二)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地就业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互通信息,共商解难办法。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宣传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好做法、好经验;引导高校毕业生客观、理性、辩证地认识就业形势,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到艰苦边远地区、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地要将促进高校毕业就业作为年度就业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采取明察暗访、督查督办、定期通报等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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