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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2013-04-17 11:17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其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资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

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一)适用范围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范围

l、离退休人员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3、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

三、生育保险费按什么标准缴纳?

其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上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如何办理?

(一)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

1、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一按《眉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眉劳社办[2010]86号)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2、从2010年元月起,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不再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须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核对后退还)

(3)《眉山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送审花名册》;(一式三份)

(4)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核对后退还)

五、生育保险参保单位未及时足额缴费的如何处理?

(一)用人单位参保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缴费时间在12个月后,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应待遇(未缴纳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如发生欠缴生育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社保机构暂停拨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暂停拨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机构再予拨付。逾期未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相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用人单位中断生育保险缴费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的,视为断保,不能补缴;重新参保时,视为初次参保。

六、 申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

1、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眉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或其它医学证明

5、异地生育者需提供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证明

七、申报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

除提供单位女职工报销生育费时相同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配偶为农村户口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配偶为城镇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配偶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需提供配偶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

八、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时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须提供:

1、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眉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门诊病情诊断书、双处方签、门诊收费票据

(二)申报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除需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

九、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期限有何规定?

(一)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管理:1、用人单位须在参保职工或其配偶怀孕2个月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备案,并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期检查和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医院,以便核查。

2、参保职工住院生育时,参保单位须在3日内电话或书面上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逾期不报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职工需异地生育的,应在生育前1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期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3个月之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其相关责任和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十、 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医疗事故其费用支付有何规定?

(一)参保人员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经社保机构认定后,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单位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医疗方案、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提供医疗费用项目详细清单,并接受社保经办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其标准有哪些?

(一)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给用人单位。

1、孕期保健费: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孕期保健费适当补贴,标准为600元。

2、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以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2个月再除以365日后,作为生育津贴计算基数。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流产的生育津贴以98天计算;

②、妊娠4个月(含4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生育津贴以42天计算;

③、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以15天计算;

④、剖宫产增加15日;

⑤、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3、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支付。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①、正常生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2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②、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施行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4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特征施行剖宫产的,须提供由医院盖章确认的手术记录复印件;

③、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流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2000元;

④、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500元;

⑤、因宫外孕手术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新生儿医疗保险补贴:凡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其新生儿在出生时享受一次性医疗保险补贴32元(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均可享受,但不能重复享受),用于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二)男职工配偶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补贴(其标准按本解答意见本条第三项执行)。

(三)计划生育补贴

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标准为: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300元;

2、皮下埋植术,补贴为400元;

3、绝育手术,补贴为女1000元、男700元;

4、复通手术(必须是实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后,因特殊原因需手术的),输精管吻合术补贴标准为2500元,输卵管吻合术补贴标准为3000元;

5、采取了节育措施而意外受孕的。流产术、引产术,药物流产术补贴350元(药物不全施行清宫的,增加100元);宫外孕手术的比照前款生育医疗费的支付规定执行。

十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有哪几种情形?

1、未婚生育或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4、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5、超过定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6、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7、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

眉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0一三年三月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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