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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眉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2013-04-17 11:05  

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大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大学本专科、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参保时须携带以下资料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手续:(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经乡镇(街道办事处)核定的证明材料和公示材料;(5)低保对象提供眉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6)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7)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三无人员”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长期居住异地的居民提供居住地《暂住证》。
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参保。
三、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1.未成年人(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2013年度个人缴纳2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残疾人员的个人不缴费。
2.成年人(不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2013年度个人缴纳180元。其中,属于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个人缴纳100元;属于低保对象个人缴纳50元。
3.属于“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
四、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时间:新参保随时办理,续保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缴纳下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
五、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限和如何处理中断缴费
1.新参保对象,自参保缴费之月起第7个月开始计算医疗保险待遇。新入户籍人员(市外迁入人员和新生婴儿)入户当年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月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截止参保当年的3月31日)的可以进行补缴,医疗保险待遇从补缴月的次月起开始计算,缴费后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上至1年以内(参保当年的4月1日至12月31日),视为断保,允许补缴,补缴后视为连续缴费,医疗保险待遇从补缴之月起第7个月开始计算;中断缴费在1年以上(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后),视为脱保,不允许补缴,重新参保时按新参保人员处理。
六、如何就医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病住院治疗时,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须转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急诊和危重病患者可先转院治疗,3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一部分:住院治疗
(一)起付标准
1.未成年人(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三级医疗机构以下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均无起付线,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为660元。
2.成年人(不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基层医疗机构(即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医疗机构)260元;二级医疗机构区(县)级360元、市级460元;三级医疗机构660元。
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每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门诊重大疾病”除外)。
(二)报销比例
1.基础支付比例:
基层医疗机构85%;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5%。
2.增加支付比例:
(1)属于低保对象和“三无人员”在各级基础支付比例之上分别提高10%。
(2)各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心脏安置起搏器、精神病和14周岁以下(未满15岁)儿童脑瘫门诊重大疾病,在各级基础支付比例之上分别提高15%。
(3)凡连续缴费每满一年的参保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在基础支付比例之上逐年增加1%,最高不超过10%。
3.累计支付比例:各项支付比例之和不超过95%。
(三)门诊重大疾病。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心脏安置起搏器后维持生命的治疗、精神病和14周岁以下(未满15周岁)儿童脑瘫治疗,在备案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视为住院医疗费用,一个参保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不分门诊和住院),每3个月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一次。
(四)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
第二部分:普通门诊治疗
(一)报销比例:一、二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均为50%,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二)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未成年人(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27元,成年人(不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50元。
(三)一般诊疗费
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50%。一般诊疗费支付金额含在所在年度门诊统筹封顶线内。
八、城市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比例:基层医疗机构按50%救助,一级医疗机构按40%救助,二级医疗机构按30%救助,三级医疗机构按20%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额为6000元。
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可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一)缴费标准、时间
2012年度:未成年人(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每人12元,成年人每人40元。参保人员在登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赔付标准
在保险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按如下标准赔付:
1.城镇居民补充医保中段报销,报销比例为10%,报销封顶线为每年累计3000元。
2.城镇居民补充医保高段报销,报销比例为:眉山市市内定点医院按70%赔付,市外定点医院按60%赔付,一年内累计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参保时已患重大疾病的均按50%赔付,一年内累计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15万元。
3.学生意外伤害住院列入报销范围。
因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可报销31万元。
十、怎样结算医疗费用
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入院时应预缴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出院时城镇居民只结算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转院和在异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持定点医疗机构专用发票、每日费用清单、出院证和转院审批单到参保经办处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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