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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眉山市委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13-05-23 14:56  

中共眉山市委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9年11月1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眉山的高度,从推进“两个加快”、“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实现富民强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开创我市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眉山目标,突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按照普惠与特惠、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完善残疾人基本保障

(三)落实残疾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责任。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将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重症精神病患者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无依无靠残疾人和未就业孤残人员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市、区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最高标准给予救助。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在按规定报销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按照政策予以救助。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特殊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城镇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四)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和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各级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医疗救助,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肢体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人事、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制定完善康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康复工作网络。加快市、区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将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区县康复医院纳入市、区县两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建设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按标准在机构内设置康复科,配置康复器材。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六)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制度,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救助。对没有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依照当地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其补助水平。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托养服务机构、福利院、敬老院收养的残疾人,单独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妥善解决因公致残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和照顾伤残军人。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流浪乞讨残疾人。

(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并予以适当补贴。对企业吸纳或公益岗位安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八)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制定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综合性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逐步提高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比例。鼓励社会募捐,建立市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九)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30万人口以上的区县要单独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各类教育、福利、康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或接受学前残疾儿童入园(院)。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机制,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制定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方案,研究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的措施。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对贫困残疾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给予资助。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从事聋儿语训、智障儿训练、脑瘫儿训练等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康复的人员,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十)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新建彩票投注站、爱心亭等,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财政部门代扣。拓宽使用渠道,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政府及由财政拨款的单位,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搞好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增强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十一)切实搞好残疾人扶贫。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规划,制定、完善和落实特别扶持政策,各种扶贫措施优先向贫困残疾人倾斜。组织农村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金融单位对扶持残疾人的企业要在政策范围内给予贷款支持,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小额信贷到户到人。改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切实将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政府实施的“安居工程”和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之中予以优先安排,并根据残疾人生理特点,在选房和无障碍改造上给予照顾和帮助。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公众文化、体育、旅游、娱乐场所普遍对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方便的服务。公共图书馆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室。繁荣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把残疾人纳入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引导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积极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对在参加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组织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完善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就学、就业、医疗和生活保障。建立市级残疾人文化、体育专门机构,建设市、区县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

五、切实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三)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

(十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市、区县要建设功能齐全、达到国家标准的综合服务设施,乡镇要建设残疾人服务场所。将康复、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十五)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老年人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方便和经费支持。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盲人和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全市交通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要在3年内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文明办、旅游部门要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旅游城市验收的考核范畴。公安部门要保障残疾人机动车代步权。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眉山电视台新闻节目争取加配手语,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

(十六)大力支持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为精神、智力、重度和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服务、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依法运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采取多种灵活措施,为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为残疾人服务业减免相关费用,为残疾人优惠提供有关公共事业服务。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市、区县都要建立示范性的托养服务机构,重点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七)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力度。市、区县的新闻媒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和完善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电视手语新闻节目。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

(十八)推进残疾人事业对外交流。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作用,加强与国内外慈善机构的合作。

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

(十九)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制定《眉山市〈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眉山市〈残疾人教育条例〉实施办法》,修订《眉山市残疾人优惠政策》。将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各级普法宣传规划,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

(二十)健全残疾人法制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加强市、区县、乡镇(街道)残疾人维权体系建设。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和社区法律援助网络,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法律救助对象。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一)加强残疾人事业政策研究。积极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提供支持。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分管残疾人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力度。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密切配合协作。凡制定出台关系民生的政策措施时,要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征求残联的意见,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

(二十三)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在一般预算中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财政投入力度,对中央和省每年安排的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市、区县财政按规定比例配套安排。

(二十四)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要将基层残疾人工作列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进一步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合理确定区县残联的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乡镇(街道)残联要配备专职理事长,村(社区)残疾人协会要按规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十五)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六)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各区县残联必须配备有残疾人干部,凡领导班子有2个以上领导职数的,要配备1名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在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名额时,要适当安排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加强康复、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各区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发〔2008〕7号文件、川委发〔2009〕14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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