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代理记帐机构: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主席令第24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7号发布)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会[2005]15号)文件“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工作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
2、申请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文本文档: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办公场地、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签字签章(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3)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4)从业人员及其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见附表)
4、办理程序
(1)申请人原则上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向眉山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的,由申请人到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眉山市财政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做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4)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5、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7、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眉山市财政局会计科:(028)38166725
投诉电话:眉山市财政局会计科:(028)38166760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件办理
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生一律在四川财政会计网(http://221.237.164.66:8080/cms/)上查询相关政策和报名。
查询电话
眉山市财政局:38166761
东坡区财政局:38108708
仁寿县财政局:36295901
彭山县财政局:37633532
洪雅县财政局:38878875
青神县财政局:38810086
丹棱县财政局:37202193
2013年3月18日
眉山市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
机构基本情况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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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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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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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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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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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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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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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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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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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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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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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法人代表简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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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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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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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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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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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负责人简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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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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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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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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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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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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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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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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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从业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从事会计 工作年限 |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会计从业资 格证档案号 |
专职或 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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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诺 |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机构法人代表签名: 业务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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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须知
审批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7号)
审批对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审批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资料:1、《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2、书面申请报告;
3、机构协议或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及证明材料;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或营业执照;
9、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范本。
注: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复印件一份,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审批机关:眉山市财政局
监管措施:每年4月30之前,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职从业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4、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表一
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
机构基本情况 |
机构名称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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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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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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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 |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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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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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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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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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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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法人代表简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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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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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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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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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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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负责人简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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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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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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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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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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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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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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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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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从业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从事会计 工作年限 |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会计从业资 格证档案号 |
专职或 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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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诺 |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机构法人代表签名: 业务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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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须知
审批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7号)
审批对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审批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资料:1、《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2、书面申请报告;
3、机构协议或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及证明材料;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或营业执照;
9、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范本。
注: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复印件一份,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审批机关:眉山市财政局
监管措施:每年4月30之前,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职从业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4、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表二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执业资格认定审批表
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号:
申请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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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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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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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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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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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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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领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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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承办 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 |
时限 |
审批材料 交接时间 |
审批 意见 |
审批 签名 |
受理 |
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
查验申报材料,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制发不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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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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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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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 |
按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返回受理人员。 |
当场办理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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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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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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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或文书 |
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准相关证书,并制发办结通知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办结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
当场办理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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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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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并告知 |
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
通知申请人,并将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
当场办理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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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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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
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 |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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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凡申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填写此表,此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发证机关印制。
二、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机构负责人姓名: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领导人的姓名。
2、专职人员数:指代理记账机构专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正式在册人员的数量。
3、兼职人员数:指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数量。包括合同工、临时工。
4、从业人员简历:指代理记账机构专职或兼职人员的简历。
5、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年限。
6、专业技术资格:可以填写“初级”(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并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码并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专职或兼职:可以填写“专职”或“兼职”。
三、申请书成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认真填写“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外,还必须按照《关于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资料: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机构内部的章程以及规章制度的复印件等。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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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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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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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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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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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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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 别 |
年龄 |
从事会计 工作年限 |
专业技术 资 格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专职 或兼职 |
从 业 人 员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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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发证机关 审批意见 |
发证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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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审批服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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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
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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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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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检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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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预 约 单 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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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受理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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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受理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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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验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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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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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检 验 |
检验时间 |
年 月 日 |
检 验 结 论 |
符合 条件 |
检验人员签字: |
不符合条件 |
检验人员签字: |
注: 1、申请单位预约,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预约,也可通过电话、信函预约。预约电话: 。2、本表一式两份,窗口受理预约后,填写完相关信息,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检验人员;填写结论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局行政审批科备案存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