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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2015-03-26 09:21  

(一)法律依据:《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56号发布)和《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第240号)

(二)申请条件:凡属本市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提供相关授权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或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要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是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4、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5、公示程序。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民政部门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6、发放程序。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五)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并定期开展清理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六)流程图

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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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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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代表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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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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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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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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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核定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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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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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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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低保金

(七)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洪雅县280元/月,其他区县300元/月;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洪雅县1600元/年,其他区县1800元/年。

(八)办理地点、电话。

东坡区民政局低保股 38109182

仁寿县民政局低保股 36228556

彭山县民政局低保股 37613213

洪雅县民政局低保股 37407446

丹棱县民政局低保股 37260656

青神县民政局低保股 38829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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