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类型
公共服务
二、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三、审批条件
1、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的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合格。
四、受理方式
承诺件
五、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市教育局受理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后的申请人的申请。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
六、应交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复印件一式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川价费〔2008〕99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260元/人。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其它时限:材料预审和教育教学能力考查25个工作日
九、联系方式
(一)窗口咨询电话:0833-8169063
(二)投诉电话:0833-8166168、0833-816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