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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3-05-22 11:33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四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  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其及下属一级的企业的建筑施工资质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

 

    第八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无等级资质(不含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含属地化管理的中央在川企业),《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不分等级及民航、铁路部门管理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按《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相关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条  已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第十一条  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一)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二)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审批部门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审批权限核定;

 

    (三)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一)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一般不能超过5项,并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三)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且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确实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总承包资质须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四)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五)经原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第十四条  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在网上申报,并提供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分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一级总承包等其它属建设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其申报材料提供,按建设部《规定》和《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其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需提供):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第十七条  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三)款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和涉及变更资质证书编号的,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企业应在网上申报,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信息卡及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属第四条资质的企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属第五条资质的企业,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他的证书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二)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三)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条  资料要求

 

    (一)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二)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受理后,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三)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四)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

 

    (五)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简体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资料字体、字号规范。

 

    (六)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第四章  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等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最低等级核定。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发布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由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方式由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申请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属省管资质范围),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书面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全省资质许可情况报建设部,并及时在省建设厅门户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质证书和企业信息卡

 

    第三十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审批的企业资质向省建设厅备案后,可向省建设厅领取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信息卡。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全国统一编码。企业资质证书由审批部门颁发,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

 

    1、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四川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2、企业资质证书打印必须运用四川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实施(含副本)。

 

    第三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一个正本、六个副本(特级资质企业十二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资质企业不超过六个副本)。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卡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全省统一编号。企业信息卡由企业持有。

 

    第三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企业信息卡,可以申请补办,并向资质证书颁证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补办的报告;

 

    (二)《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三)在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补办企业信息卡不需提供上述(二)、(三)类材料。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第三十七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第三十八条  资质证书的续期

 

    (一)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省建设厅门户网将自动提示企业办理续期。

 

    (二)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可通过省建设厅门户网四川省建设工程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资质延续,并向资质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资质证书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和网上资质信息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采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的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第四十条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期间企业须暂停承担新的工程项目、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一)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三)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六)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四十二条  名词解释

 

    (一)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若按层数计算了业绩,则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必须分别满足,不得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承担过“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承担过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工程业绩申报。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将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要求的510,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5的业绩年限从200011算起。

 

    9、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同一基础的证明)。

 

    10、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1、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2、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3、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二)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

 

    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时与发包方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三)质量验收资料

 

    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四)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的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五)注册资本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六)净资产

 

    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七)工程结算收入

 

    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八)企业财务报表

 

    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九)事故等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发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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