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类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及从业资格认证事项须知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国务院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9)第十六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4.《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2001.10)第九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和资格,不得转让、租借本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经注册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5.建设部令第75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第二章规定:房地产咨询人员、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中介服务人员的考试和注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其中,房地产估价师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规定,由人事部、建设部组织全国统考,合格人员分别由人事部、建设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7.建设部令第100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变更和续期注册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注册变更和续期注册手续。
二、申请条件
经国家(人事部、建设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拟申请执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领域执业人员。
三、申报材料
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含电气、设备、化工等)师注册的说明
一、申请注册的个人必须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的注册申请表、申报生成电子数据并通过企业版上报。
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pqrc.org.cn/
二、个人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1、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将申请表的电子数据上报至省管平台上
2、申请人取得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即正规的文本格式 (聘期不得少于一年);
4、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6、若注册单位与考试报名单位不一致,须提供考试报名单位的解聘证明或离职证明。
7、企业资质证书
8、如有同专业的二级证书,须注销。
(二)延续注册: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将申请表的电子数据上报至省管平台上;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期不得少于一年);
3、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三)变更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按原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时延续注册有效期。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将申请表的电子数据上报至省管平台上;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期不得少于一年);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此上均须提交原件核对);
4、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5、提交变更注册材料时须同时交回原注册章。
(四)更改、补办注册:
1、申请人更改、补办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将申请表的电子数据上报至省管平台上;
2、以下各种情况分别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印章遗失的,登省级报纸挂失并提供报纸原件核对;
(2)印章损坏的,将已损坏的印章交回;
(3)资质证书号发生变化的,将印章交回。
(五)注销注册:
1、申请人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印章交回;
3、原注册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同意注销的相关证明;若因申请人死亡的,请提交死亡证明。
注:1、注册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注册人员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注册人员本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详《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2]312号));
2、所有人员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对超过70岁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受聘执业。
关于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的说明
一、申请注册的个人必须使用《四川省勘察设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和打印相应的注册申请表,并将电子数据上报至企业平台。
二、个人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1、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取得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即正规的文本格式 (聘期不得少于一年);
4、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6、若注册单位与考试报名单位不一致,须提供考试报名单位的解聘证明或离职证明。
7、企业资质证书。
(二)延续注册: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期不得少于一年);
3、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三)变更注册: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按原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时延续注册有效期。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期不得少于一年);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此上均须提交原件核对);
4、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5、提交变更注册材料时须同时交回原注册章。
(四)更改、补办注册:
1、申请人更改、补办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以下各种情况分别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印章遗失的,登省级报纸挂失并提供报纸原件核对;
(2)印章损坏的,将已损坏的印章交回;
(3)资质证书号发生变化的,将印章交回。
(五)注销注册:
1、申请人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印章交回;
3、原注册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同意注销的相关证明;若因申请人死亡的,请提交死亡证明。
注:1、注册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注册人员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注册人员本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详《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2]312号));
2、所有人员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对超过70岁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受聘执业。
3、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须通过我省二级注册系统网上申报,具体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网上办理注册相关业务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1]4号)。
四、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或受聘执业单位集中持申请材料,在四川省建设厅621办公室申请,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州县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等有关条件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注册费、证书工本费:《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注册费每人50元、注册证书费10元、印章费按实际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确定。经费由省注册管委会代收,其中考试费、证书费全部上交建设部执业中心,注册费、印章费 80%上交。
七、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计处621办电话:028-85568202
省勘察设计协会办公室:028-8556595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建设厅:028-85568185
网 址:四川勘察设计网:www.sckcsj.gov.cn
住房城乡建设厅:www.scjst.gov.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http://www.pqr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