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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2017-03-03 14:46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第五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眉山市东坡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形象设计、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

(六)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九)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十)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决策起草部门”)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附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起草前应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六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应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

第七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和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和化解措施。

第八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案征求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对拟不采纳的其他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反馈意见,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其他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修改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起草部门应当视决策需要将决策征求意见稿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众可就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十条决策起草部门除依照第九条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策起草部门应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决策征求意见稿,并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包括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不得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应符合政府法定权限;

(二)草案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草案起草过程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政府审议,并报送以下材料: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合法性审查内容、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以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第十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公开。

第十八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后由决策执行部门组织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根据评估报告,对决策作出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决定。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程序执行。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督查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政府、决策起草部门、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程序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政府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决策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程序规定的,不得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讨论议题。

第二十六条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区政府已出台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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