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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3-09 14:4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五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眉山市东坡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进一步改善全域生态环境,实现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关闭和治理对象

(一)关闭对象。全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中心城区三个街道辖区和各乡镇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其他禁养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

(二)治理对象。全区除应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以外的其他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

二、基本原则

(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全区各类畜禽养殖场业主和养殖户是污染整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整治的责任和义务。

(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区级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推进。

(三)资源化利用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便于实施”的原则,贯彻“源头减量、贮存扩量、利用增量”的工作思路,大力推行“养殖业+沼气+种植业”的循环利用模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三、工作目标

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分两年完成。

(一)2017年6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关闭。

(二)2017年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通惠、大石桥、苏祠三个街道辖区和乡镇集镇建成区范围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关闭;完成其他禁养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关闭。

(三)2018年年底前完成除关闭以外的其他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污染治理,基本建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畜牧业。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

2017年1月—2月,区政府召开会议专题部署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层层召开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宣传动员大会、张贴禁养通告、发放宣传资料,切实提高养殖业主和农户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充分利用《今日东坡》、《东坡新闻》、《东坡在线》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痛下决心、彻底治理、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二)调查核实锁定现状阶段

2017年3月底前,由乡镇(街道)牵头,区级联系部门配合,完成辖区内应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调查核实工作,留存影像资料,建立台账,做到一户一册。

2017年6月底前,各乡镇完成辖区内应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调查核实,留存影像资料,列出治理名单和明确治理任务。

(三)实施关闭和治理阶段

2017年6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关闭;2017年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三个街道辖区和乡镇集镇建成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关闭;2017年年底前,完成其它禁养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关闭。

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应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污染治理任务。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限养区、宜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

对在规定时间内应关未关、应治未治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强制关闭。

(四)考核验收阶段

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于2017年7月、2018年1月、2019年1月按整治要求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级联系部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关闭要求。

需关闭的养殖场和养殖户要拆除养殖圈舍和养殖设施,并书面承诺不再在原址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

(二)治理要求。

需治理的畜禽养殖场要大力推行雨污、干湿“两分离”技术,每个养殖场要按照存栏每百头猪养殖量建干粪堆积池16立方米、沼气池40立方米、沼液储存池120立方米的标准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同时养殖场要配套好种植用地,完善沼液输送灌溉管网,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达到零排放的要求。在三苏和广济两个乡镇试点,对于没有配套种植基地和种植基地粪污消纳能力不足的养殖场,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社会化服务公司,由服务公司建粪污集中储存点,并负责粪污的收集转运,为有需求的种植基地和有机肥生产企业提供粪肥。

(三)新建养殖场要求。

禁养区和限养区一律不得新建和扩建养殖场,宜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建设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取得设施农用地审批和环评手续,同时,原则上按照3—5头猪养殖量配套不低于1亩的标准配套种植用地。

六、关闭和治理政策

(一)关闭政策。

1.补助政策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关闭的补助标准为:开放式棚舍150元/平方米、半开放式圈舍200元/平方米、封闭式圈舍300元/平方米、沼气池300元/立方米,独立防渗漏的沼液储存池、干粪堆积池、储粪池、沉淀池100元/立方米。

2.奖励政策

对按要求和进度关闭的养殖场和养殖户,按圈舍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治理政策。

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新建粪污处理设施的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另行研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成立以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环保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联系乡镇的区级领导为副组长,乡镇(街道)和区级联系乡镇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眉山市东坡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局,由区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整体联动。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关闭和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2.区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责制定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畜禽养殖规划、畜禽养殖场粪污设施建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统筹协调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3.区环保局负责划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立界碑;负责全区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管,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依法严肃查处。

4.区农业局负责农村沼气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全区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工作。

5.区水务局负责对全区重点流域内畜禽养殖取缔的指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划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6.区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及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指导业主搞好林牧结合,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7.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畜牧兽医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建养殖场设施农用地的选址、规划、审批。

8.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对拒不治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9.区财政局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10.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关闭和治理过程中阻碍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1.市城管局东坡分局负责协助三个街道办事处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关闭工作。

12.区政府督查室对全区畜禽污染整治工作进度进行督查。

(三)明确任务,严格考核。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是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区委、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乡镇(街道)、联系部门和责任部门的目标考核,考核分值为±10分。区监察局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区级联系部门和责任部门严肃问责。

附件:1.眉山市东坡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2.眉山市东坡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畜禽养殖场

和养殖户关闭实施程序

附件1

眉山市东坡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宋骥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组长:游方全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周学梅区政府副区长

:联系乡镇的区级领导

员:何波区政府办党组书记

朱永忠区畜牧兽医局局长

陈玉平区环保局局长

王智军区水务局局长

秦应春区农业局局长

胡应江区林业局局长

王璐区监察局局长

唐本清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冯雪莲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毛晓麟区财政局局长

万进平区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镇(乡)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局,由区畜牧兽医局局长朱永忠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眉山市东坡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关闭实施程序

一、宣传动员:以乡镇(街道)为主体,联系部门配合,召开相关会议,宣传养殖场和养殖户关闭的时间进度、要求和补助政策等。

二、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牵头,联系区级部门配合对辖区范围内拟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逐一进行核查,留存影像资料,完成畜禽数量清点和建筑物的核实工作。

三、签订关闭协议:由乡镇(街道)按照核实结果,及时与辖区内拟关闭的养殖场和养殖户签订关闭协议,明确畜禽处置、圈舍等养殖设施的关闭的时间和要求。

四、实施关闭:乡镇(街道)负责督促辖区内拟关闭养殖场和养殖户按关闭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养殖,并及时督促养殖场和养殖户做好畜禽处置、圈舍拆除等工作。

五、资金拨付:在协议时间内完成关闭任务的养殖场和养殖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请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并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

六、严格执法: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关闭的养殖场和养殖户不予资金补偿,并由区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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